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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20

  为改进委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机关干部抓工作落实的责任意识,确保上级纪委和地委、行署以及委局机关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原则

  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列入督办范围的工作事项,委局机关各室要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标准、高效率完成。

  二、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纪委的重大决策及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地委行署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及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地纪委常委会确定的重大决策及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委局机关各室全年的重点工作任务。

  (五)领导签批文件落实及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工作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督办工作范围列出督办事项,报委局领导签批。

  (二)办公室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责任人、办结时限等要求下发督办通知,交相关科室办理。

  (三)各承办室接到督办通知后,要积极组织落实,及时准确地将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反馈给分管领导,同时报办公室存档。 

  (四)办公室要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结果等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或不定期向委局领导或地纪委常委会汇报。

  四、督办工作要求

  (一)委局机关各室的分管领导要抓好督办件的办结工作,要随时协调督促督办件如期办结。

  (二)委局机关各承办室要将办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注明办理期限的,应如期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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