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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1-07

日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明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案公开审理并终审宣判,对上诉人王志明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志明利用其担任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侦科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违背人民警察工作职责,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对明知有罪的人徇私徇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致其逐步发展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造成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社会安全和稳定遭到严重破坏,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在担任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担任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局长、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车辆、手表等款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志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实体失实、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在终审庭审中推翻原有供述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翻供、推翻认罪认罚具结承诺的行为,已经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认定条件。法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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