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审查调查借调人才库,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建立、业务管理和使用备案,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纪检监察室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借调人员,提出申请,经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借用部门与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后,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履行借用手续,实行一案一借。
第二条 按照党章要求,组织借用人员参加借用部门党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
第三条 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主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 借调期间,各借用部门需要加强对借用执纪审查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借调人员的食宿、交通及办公设备等。
第五条 借调人员与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员享有同等审查调查出差补助和表彰奖励待遇。
第六条 借调人员在调用期间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借用结束后,借用部门负责对其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办公室负责向其所在单位反馈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