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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林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13

    第一条 谈话前由承办室对被谈话对象进行谈话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实有个性的安全保障预案。由承办室填写《谈话前安全风险评估表》,写清被谈话人有何疾病史、心理状态、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员和安全责任人,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条 谈话前应向被谈话人送达《谈话(询问、讯问)通知书》,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派人或由其成年的直系亲属陪同到区纪委谈话室谈话接受谈话。被谈话人、陪同人员在《谈话(询问、讯问)对象交接单》上填写到达时间并签字。

第三条 委内机关谈话,一律在谈话室进行,谈话前填写《谈话室使用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案管室备案。谈话期间,办案单位领导应当进行巡查,案管室可以对谈话过程进行随机检查。

第四条 谈话由二人以上进行,谈话期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途不得关闭录音录像设备。谈话后由谈话人及时做好谈话录音录像备份,并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存。

第五条 原则上谈话不得安排在夜间进行,特殊情况需夜间谈话的,需报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连续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夜间谈话不得超过十二点。

第六条 谈话中严禁体罚、使用不文明语言、损害人格尊严,保障谈话对象的饮食和休息。被谈话人中途离开谈话室,谈话人必须由二人以上全程陪同。

第七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做好被谈话对象的心理疏导工作,由被谈话人和配送人员在《谈话(询问、讯问)对象交接单》上填写离开时间并签字确认。同时沟通其单位或家属,密切关注被谈话人情绪状况和行为表现,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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