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落实。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要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室主要负责人、核查组组长、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主谈话人是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成员人人都是安全员。
二、基本要求。严格按照中央、省、地纪委监委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调查审批备案程序,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没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审查调查场所或者陪护力量的,不得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严格掌握审查调查时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人员要求。与被审查调查人和重要涉案人员谈话时必须明确审查调查人员,审查调查期间谈话时必须明确陪护人员,借调人员不得担任主办人。审查调查组应加强对借调人员审查调查安全的教育管理,强化借调人员的审查调查安全意识。
四、场所要求。与被审查调查人或重要涉案人员谈话必须在有监控设备的谈话室或场所进行,不得在工作人员办公室或被谈话人住宅进行。外出审查调查或一些经研究不适合在谈话室进行的特殊谈话,必须严格执行在一层房间进行的规定。委内审查调查人员到镇(场)谈话,经请示委内分管领导可以安排一层房间作为谈话室。工作人员在谈话前要对谈话室或选定的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未经批准,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带离审查调查场所。
派驻纪检组、镇纪委谈话场所使用要求。派驻纪检组有关谈话原则上使用区纪委监委谈话室,镇纪委重要谈话也可使用区纪委监委专用谈话室,但须提前一天向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申请,以便统筹安排。
五、应急药品要求。谈话室应在医生指导下配备有关急救、常用药品及医疗体检器械。谈话期间谈话对象如需服用药品,必须经过医生指导、监督和确认。除特殊药品外,一般药品应在医生指导下在正规药店采购,谈话期间尽最大可能不使用谈话对象自带药品。
六、谈话前准备。承办部门对被审查调查人、其他涉案人员的审查调查谈话、取证谈话,对被反映人的一般性谈话,应根据被谈话人履历、身体精神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事等情况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把审查调查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来布置和检査,排除一切隐患,在正式通知被谈话人接受谈话询问前,工作人员要在制定谈话方案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七、注意事项。应当注意观察谈话对象的精神状态、情绪变化、异常表现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尚未掌握的情况与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和修正防范预案。谈话中暂离谈话场所的,必须安排专人近距离陪同,不能脱离陪同人员视线和控制范围。在谈话结束后,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将被审查调查人或重要涉案人员送回家中或所在单位,与人对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八、权利保障。谈话期间,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密切关注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和身体状况。 坚决社绝一次谈话超过6小时、夜间谈话严禁超过24时,决不能将被谈话人以任何理由留置在谈话场所过夜。
九、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严格执行《松岭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应急处置预案 》,在谈话场所发生火灾、治安以及被谈话人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协调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作出应对和处理,及时救治,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结束以后,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展开调查,进行责任追究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十、事故责任追究。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审查调查人员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进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纪律处分和调离纪检监察队伍等处理,如触犯法律,将依法处置。
对没有犮生审查调查安全事故,但由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