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的要求,规范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走读式”谈话,促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对办案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核查组、审查调查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须履行审查调查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
第二条 “走读式”谈话应在专用谈话室进行,必要时要配备一名值班医生和一名护士。区纪委监委专用谈话室由案管室统一管理。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谈话人员应开启监控系统,确保整个谈话过程录音录像的完整性。
第三条 镇(场)、区直纪检机构谈话场所暂未达到规范要求但又需要开展谈话的,应当制定详尽的安全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审查调查组长和安全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时要使用移动拍摄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谈话前,审查调查组应针对谈话对象的履历、身体精神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事等情况进行摸底了解。谈话对象被带到谈话房间后,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关闭手机,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物品进行登记后代为妥善保管。谈话结束时,代管物品当面交还谈话对象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五条 谈话人员每班至少3人,被谈话对象为女性时,至少有1名女谈话人员陪同,每名谈话人员都应担任安全员,履行安全员职责。谈话期间,谈话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谈话人员应着工装进行谈话,行为举止端正庄重,问话规范,用语文明。
(二)2人坐在谈话对象正前方,谈话对象的双手应当时刻处于谈话人员的监控之下,防止其采取自残、自伤行为;
不得出现只有1名谈话人员留在谈话室的情形;交接班时,谈话人员坚持先进后出;
(三)提醒谈话对象不得销毁、丢弃、藏匿任何文稿或纸张,谈话对象使用过的纸、笔等物品,谈话人员应当在使用完后及时清点、收回;谈话室内使用专用安全用笔和印台,不得随意将其他用笔;谈话人员不得将工作中的夹子、别针及钥匙等可以引起安全风险物品带入谈话室。
(四)严禁在谈话室内接打电话。
(五)在事前了解谈话对象身体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当面询问、现场评估,发现有较大谈话风险、不宜继续谈话等安全隐患的,经审查调查组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中止谈话;
(六)保证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严禁对谈话对象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注意观察谈话对象情绪和身体特征,稳定谈话对象情绪,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六条 谈话对象的餐饮由谈话人员负责准备,饭菜安全卫生,饮水温度适中,水瓶等不安全物品不得带入谈话室。
第七条 谈话对象前往卫生间时,谈话人员应全程跟随,至少2名同性别人员跟进卫生间,注意防范卫生间危险部位。
第八条 谈话对象发生自伤、自残、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时,谈话人员应以避免事态扩大和恶化为原则,立即终止谈话,迅速制止、立即救护,及时送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报告分管领导。
第九条 每次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严禁留置谈话对象过夜,谈话时间不得超过24:00。
第十条 谈话结束后,要做必要的安抚疏导,适时协调所在单位领导和亲属共同做好工作,减轻其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
第十一条 谈话后,要按照“手递手”的交接方式做好谈话对象安全接送工作。即谈话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接送,或安排专车由两名以上人员陪同直接将谈话对象送到谈话对象家中,同时履行交接手续,填写《谈话对象交接表》,由其单位人员或家人签字,结束后由接送人记录谈话对象身体状况。
第十二条 被审查调查对象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执行《松岭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应急处置预案 》,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后立即上报地区纪委监委,并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第十三条 案管室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立即督促审查调查组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