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谧,望奎县副县长,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对望奎县疫情防控严峻形势研判不足、预警不力,从常态化转为应急化处置不及时,致使望奎县疫情快速传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绥化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提名免去王淑谧望奎县副县长职务,其免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绥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赵国利,望奎县副县长,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对望奎县农村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不细,对惠七镇防控流于形式,发生聚集性疫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绥化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提名免去赵国利望奎县副县长职务,其免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绥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孙智勇,望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对望奎县重点人员排查、疫情管控工作领导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绥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陈丽瑶,望奎县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县疫情防控医疗组织保障不到位,工作不实不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望奎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免去陈丽瑶望奎县卫健局党组书记职务并提名免去其局长职务,局长免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强,望奎县卫健局副局长,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对惠七镇惠七村卫生所疫情防控排查上报工作落实不力,没有及时指导将疫情中风险地区回村人员进行隔离并上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望奎县监委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孙振升,望奎县卫健局副局长,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基层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挥督导不力,致使基层卫生机构未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外来人员排查、登记以及上报等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冯铁林,望奎县卫健局疾控监督股股长。对惠七镇惠七村卫生所疫情防控排查上报工作落实不力,没有及时指导将疫情中风险地区回村人员进行隔离并上报,负有直接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望奎县监委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程伟,望奎县疾控中心主任。对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不力,制定应对疫情紧急预案不及时、不精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望奎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其望奎县疾控中心主任职务;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田春雷,望奎县疾控中心流行病科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应对疫情紧急预案不及时、不精准,致使疫情突发时措手不及,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于业伟,望奎县惠七镇党委书记。对疫情防控重要性、严峻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履职不力,致使当地发生聚集性疫情,负有直接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望奎县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赵立国,望奎县惠七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落实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管控不到位,致使当地发生聚集性疫情,负有直接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望奎县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冷艳颖,望奎县惠七镇党委原副书记,在包保惠七村期间,对防疫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惠七村多起人员违规聚餐聚集问题,对发生聚集性疫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寇胜野,望奎县惠七镇副镇长,分管疫情防控工作。对防疫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组织排查并消除惠七镇多起人员聚餐聚集疫情风险问题,对发生聚集性疫情负有直接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望奎县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韩旭,望奎县惠七镇党委组织委员,在包保惠七村期间,对防疫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惠七村多起人员违规聚餐聚集问题,对发生聚集性疫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良孝,望奎县惠七镇卫生院院长,县卫健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对惠七镇疫情防控工作及村卫生所疫情防控排查上报工作落实不力,没有及时将从疫情中风险地区回村人员严格落实隔离措施并上报,负有直接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曾明,望奎县惠七镇惠七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对防疫工作不重视、不在乎、不落实,没有及时制止惠七村多起人员违规聚餐聚集问题,导致发生聚集性疫情,负有直接责任。经望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