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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3-02-10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塔河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陆长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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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陆长平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务接待,违规配备、装饰、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群众纪律,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陆长平身为政法系统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故意瞒报个人事项;为官不廉,执法犯法;工作上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法活动,破坏当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生活上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和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陆长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陆长平简历
陆长平,男,汉族,1962年4月生,内蒙古牙克石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1983.09—1986.09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1986.09—1992.10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85.09—1988.08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2.10—1996.09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副科级)
1996.09—1997.12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
1997.12—1999.05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1999.05—2009.10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正科级)(其间:2001.09—2005.01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09.10—2011.11 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2011.11—2012.06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院长(副处级)
2012.06—2017.06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7.06—2019.05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2019.05—2020.09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员(正处级)
2020.09—2022.04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
2022.04 退休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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