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开明违反政治纪律,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在干部职务调整、任职、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群众纪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财产、群众利益遭受损失;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利用职权强令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调整、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超越职权同意建设工程项目,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王开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目无党纪国法,大肆收受财物,将组织人事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任人唯亲、任人唯权、任人唯钱,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搞“形象政绩工程”,好大喜功,家风败坏、生活放纵、道德沦丧、毫无底线,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污染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影响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开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开明简历
王开明,男,汉族,1963年3月生,黑龙江呼玛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农业推广硕士学位,助理政工师。
1979.09—1981.08 北安农业学校兽医专业学习
1981.08—1982.11 逊克县畜牧局兽医技术员
1982.11—1988.04 呼玛县兴隆乡兽医站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站站长(其间:1985.09—1987.07黑龙江省农业干部管理学院畜牧技术管理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88.04—1991.01 呼玛县三卡乡副乡长
1991.01—1991.02 呼玛县古龙镇副镇长候选人
1991.02—1993.01 呼玛县通用机械厂党支部书记
1993.01—1994.06 呼玛县口岸办副主任
1994.06—1996.07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
1996.07—1997.12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副主任
(1995.08—1997.12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7.12—1998.11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
1998.11—1999.01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
1999.01—1999.07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侨办主任
1999.07—2000.08 呼玛县县长助理、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侨办主任
2000.08—2002.09 呼玛县副县长
2002.09—2004.06 呼玛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4.06—2010.12 呼玛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6.01—2008.12东北林业大学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0.12—2011.12 漠河县委副书记、县长,西林吉林业局局长
2011.12—2014.03 漠河县委书记
2014.03—2016.11 漠河县正处级干部
2016.11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