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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20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需自觉爱护办公设备及物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私借他人使用。

  二、所有办公设备及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维修,建立办公设备及物品台帐,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各科室办公设备及物品的管理,科室负全责。并指定专人对所属办公设备及物品进行管理,配合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生办公设备及物品损坏和丢失的,查明原因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备案。

  四、办公设备及物品因所在科室管理上的过失导致丢失的,由所在科室人员赔偿。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办公设备及物品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

  (二)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三)公物私用造成损坏的;

  (四)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五、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办公设备及物品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因办公设备及物品本身的缺陷或者接近使用寿命,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六、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金额时酌情考虑:

  (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办公设备及物品,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的。

  七、一贯不爱护办公设备及物品、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视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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