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将复议复查决定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