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志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实体失实、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在终审庭审中推翻原有供述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翻供、推翻认罪认罚具结承诺的行为,已经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认定条件。法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