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集中管理、领导审批,统一调派,公务使用。区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用车范围
从事公务下两乡、出差、区内长时间督查检查或经批准确需使用公车的案件查办等有关工作的委机关工作人员。
三、用车程序
1.各室、办、组用车前须到办公室询问车辆使用情况,填报用车申请审批单,其中在加区范围内使用公车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出加区范围外使用公车的,由主要领导审批,持审批单领导签字审批后,办公室统一安排司机、车辆。
2.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委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主要领导。
3.加区范围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用车时间的,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安全管理
1.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
2.驾驶员应经常参加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
3.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的保险年检和日常维护,核销相关费用。
五、油耗管理
1、公务用车加油由驾驶员负责。原则上车辆使用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发现车辆燃油不足时可到办公室领取油票并填写登记表。跑长途确需加油的,必须刷公务卡支付油款。
2、办公室负责购买和管理油票。
六、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状态完好,干净整治。
2.车辆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经主管副书记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3.汽车维修完毕后,由办公室与驾驶员逐一核对维修事项后,核销维修费用。
4.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向主管副书记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进行维修。
七、费用结报
1.公务用车发生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区内每月结报一次;区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
2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车用物品或支付大额费用。
八、相关要求
1.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严禁借公务顺势到家中接送,公车私用。
2.未经领导审批,办公室不得私自安排驾驶员出车。
3.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出现违法行为,由个人负责。如出现违法行为时,应驾驶车辆,谁负责交罚款。
4.严禁车辆带病上路,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对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5.在使用公车过程中如出现其他状况和发现其他问题,应及时与办公室沟通联系。
6.外出返回后,车辆及时交回单位,并向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