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严肃纪律、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现将加格达奇区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制定如下。
第一条 区纪委监委全体党员干部要站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因公、因私离开加区范围,必须向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假报备(含节假日)。
第二条 委内全体党员干部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旷工。
第三条 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1)请假半天者需向所在室、办、组负责人请假;(2)请假一天者需向协管常委(委员)请假;(3)请假一天至三天者需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请假;(4)请假超过三天或离开加区者需向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假;(5)班子成员请假的,无论时间长、短必需向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假。
第四条 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第五条 无论请假时间长短,一律填写《加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按照准假权限分别报室、办、组负责人、协管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并将领导签批的《加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报送办公室留存备案。未填写或相关领导未签批《加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的,应不予给假。如按照请假时限和准假权限需要再上一级领导批准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逐级批准,直至有最终准假权限的领导。
第六条 请假者需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加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原则上不得他人代填,确有困难,应在《加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上备注原因及代填人姓名。
第七条 各室、办、组负责同志和本室、办、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
第八条 在抢险、救灾、防火、维稳等重要时期或执行特殊任务时,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报请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因个人私事请假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时间,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需报请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请假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如改变行程或延长时间,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示,回到单位后及时补签《加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
第十一条 因病请假的按照区委有关病假的时限规定办理,但准假权限需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请假按照区委相关要求,填写《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并向区委组织部报备。
第十三条 对未经请示报告擅离值守的,视情节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