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需自觉爱护办公设备及物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私借他人使用。
二、所有办公设备及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维修,建立办公设备及物品台帐,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各科室办公设备及物品的管理,科室负全责。并指定专人对所属办公设备及物品进行管理,配合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生办公设备及物品损坏和丢失的,查明原因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备案。
四、办公设备及物品因所在科室管理上的过失导致丢失的,由所在科室人员赔偿。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办公设备及物品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
(二)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三)公物私用造成损坏的;
(四)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五、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办公设备及物品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因办公设备及物品本身的缺陷或者接近使用寿命,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六、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金额时酌情考虑:
(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办公设备及物品,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的。
七、一贯不爱护办公设备及物品、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视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